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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審計條例(2020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利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績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配置、使用、利用財政資金和公***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評價。

審計機關可以將績效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績效審計結果可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改進決策以及管理的參考依據。第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和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不能確定主要投資主體的,由被審計單位登記註冊地的審計機關管轄。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審計管轄範圍。第六條 上級審計機關依法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特定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被授權的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上級審計機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同級人民政府,對與重大事項有關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作出專項審計報告。第八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審計事項,審計機關可以提出專項經費申請,由本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安排。

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不收取費用。第九條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並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 審計對象和內容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壹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情況;

(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準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財政審計監督中,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壹)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業銀行、預算等單位涉及的國庫集中收付活動及其相關的財政收支情況;

(二)財政轉移支付涉及的相關地區、部門、單位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三)政府采購涉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機構等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及其相關的財政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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