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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稅務登記證被註銷後如何重新辦理?

註銷以後是不可恢復的。

妳只能夠重新辦理。

辦理稅務登記程序公開

納稅登記包括稅務(註冊)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註銷登記四種。

(壹)辦理稅務登記程序

1、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向稅務登記分局(寶安、龍崗兩區納稅人到所在地區地稅分局稅務登記科)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

2、納稅人按要求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標出本單位或個人所在地位置,加蓋印章後連同有關證件、資料報送到稅務登記分局(科)登記大廳登記窗口。納稅人報送稅務登記表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正本復印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駐深機構、“三來壹補”企業和事業單位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復印件;

(3)銀行基本存款帳戶證明復印件;

(4)法人代表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原件、復印件;

(5)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6)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應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房屋證明復印件。

3、稅務登記分局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審核後,符合規定要求的,即可準予登記,並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或註冊稅務登記證)。

4、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征收分局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由主管征收分局發給扣繳義務人證書,不發稅務登記證。

(二)變更稅務登記程序

1、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凡發生下列變化之壹,應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單位或個人名稱、註冊地點或經營地址及營業執照號碼;

(2)改變經濟性質、核算方式或隸屬關系;

(3)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

(4)改變銀行基本存款帳戶或納稅專用帳戶(包括開戶銀行及帳號)。

2、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持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到稅務登記分局(科)登記大廳宣傳咨詢窗口或主管征收分局辦稅大廳稅務資料報表發售窗口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

3、納稅人按要求如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後(變更地址的還應在登記表上標明本單位變更的位置),報送到稅務分局。納稅人報送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時,應附送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變更的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的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復印件;或有關機關批準,宣布變更文件的原件、復印件;

(5)納稅人變更經營者(指變更承包人、租賃人)的,還應提供主管征收分局清繳前任經營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有關票證的證明。

4、稅務登記分局對納稅人報送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和有關證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需修改或者重新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給予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或重新登記。

(三)重新稅務登記程序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之後,凡發生下列變化的,應該重新登記:

(1)納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轉營其他行業;

(2)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改組;

(3)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分設機構的;

(4)納稅人發生合並的;

(5)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聯營而成立新的納稅單位。

納稅人應在上述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和相應批準文件到稅務登記分局辦理重新登記。

(四)註銷稅務登記程序

1、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持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到稅務登記分局(寶安、龍崗分局稅務登記科)或主管征收分局辦稅大廳稅務資料報表發售窗口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如實填寫有關內容。

2、納稅人向主管征收分局(所)結清應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然後將經主管征收分局(所)加具清理稅款、票證情況意見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報送到稅務登記分局登記大廳登記窗口,並提交以下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的有關證明;

3、稅務登記分局對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報表》及有關證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給予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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