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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稅務出現問題,法人承擔什麽責任?

1,虛假出資。

行政責任:《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00%以下的行政處罰。

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2.《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會追究家族財產。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相應的權利,同時可能根據不同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作為任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必須對企業的壹切合法和非法經營行為負責,對企業的壹切債權債務負責。可見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是很重要的,並不是什麽好的光環。對此,好心給個建議,這也是生意場上最忌諱的:如果這個企業不是妳自己的企業,或者妳不是壹個真正有股份的公司,我建議妳和妳的朋友不要趟這趟渾水。尤其是對於不了解自己的公司。如果妳的朋友必須是法人代表,那麽建議妳的朋友也必須是這個企業的總經理。因為僅僅做壹個法人代表是沒有意義的,不僅要承擔所有的責任,實際操作中也沒有實權。沒有實權,在日常運作中很難控制和制止他人的任何行為。壹旦發生違法的事情,妳和妳的朋友就要承擔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是否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壹般來說,法律要求法人在主管機關批準或有關法規規定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法人對法定代表人在此範圍內代表法人簽訂的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即使法定代表人在法人權利範圍或範圍內做出了錯誤的行為,法人也要承擔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超出了法人的權利或業務範圍,法人就不承擔責任,無論其行為是對是錯。但也應看到,法定代表人在實際活動中的壹些錯誤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甚至違法犯罪行為,都是在代表法人履行職責時發生的,有的甚至得到了法人組織的同意或默許。在這種情況下,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都要承擔必要的責任。

關於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還可以給予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逃避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責任的;(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在與他人簽訂超出本企業經營範圍的供銷合同時,應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其所在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訴訟行為是其所在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其所在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有壹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理人本身的行為,而是對被代理人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行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有多種類型。

比如在代表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字會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以後經營企業會受到很多限制;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人身,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只是壹個列表,並不完整。不願意繼續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可以視為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有兩種方法:

方式壹:壹般按照《公司法》第72條進行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提議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股東持有樓主持有的股份。

如果其他股東不願意接受股東持有的股權,且股東以外沒有人願意接受某項股權,則采用第二種方法。

方式二:根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議解散公司。

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不願受讓某股東持有的股權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壹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夥和資本合夥的特征。當人類的合夥關系破裂時,法院會判決公司沒有生存價值(理論上稱為“公司僵局”)。某股東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意義重大。這時,如果其他股東想維持公司的存在,就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接受某股東持有的股權;相反,公司會被法院解散清算,壹個股東自然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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