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規模化養殖場,且有排汙口的,需交環保稅;不直接向環境排汙的,不需要繳納。規模化養殖場產生的養殖廢棄物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並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免稅。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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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並且有汙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
(壹)第壹款第(壹)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壹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十五條
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