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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至,企業應在年底前及時處理個人貸款損失。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看到很多企業?其他應收款?中都有對員工的個人借款,壹部分是為滿足員工日常工作而借入的備用金,壹部分是支付給員工用於特殊事宜。筆者結合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提醒稅務機關和企業人員,在年終即將結束的時候,對其他應收款?要註意個人損失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住房或者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的有關規定,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住房和其他財產,將權屬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 且在貸款年度結束後未能歸還貸款,無論業主是否將物業免費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 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者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應當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壹政策將個稅涉及的人群範圍從投資者擴大到企業全體員工,大大增加了個稅涉及的人群範圍和稅法規定的範圍。事實上,早在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款就明確: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的, 且在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未償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2005年,為加強對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該文件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期限超過1年的貸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由於文件自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自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的期限超過1年,而不是?納稅年度結束後?,且不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未償還的貸款可視為企業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的股利,根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實際上,這是強調個人投資者不得將企業資金挪作他用,否則無論是購買資產還是非經營性貸款都將被視為分紅。這裏需要註意三點:第壹,征稅的前提是什麽?投資者個人貸款未償還期限超過1年,且未用於生產經營?;二是要註意上述政策(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三、要註意什麽?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3號文件進壹步明確,投資者、投資者家屬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產權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投資者家屬或企業其他人員,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均視為企業向個人進行實物分配,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本文件第二款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者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收入,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某有限公司投資人之壹黃於2010年2月向該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至2013年8月仍未歸還借款。既然是有限公司,不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那應該是基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20% = 100(萬元)。如上述有限公司員工李某於2065,438+0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0元,李某工資每月2000元,至2065,438+03年8月仍未償還,因李某屬於?企業裏的其他人呢?,那麽李應該按嗎?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李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2000)-3500]?30%-2755 = 11795(元)。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從所投資企業取得貸款購買商品房的,應按個體工商戶的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屬於應稅項目的,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貸款收入,應在扣繳稅款時扣除?應付給員工?科目,學分?應付稅款?應納個人所得稅?主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者其家庭成員取得的貸款收入,在個體工商戶納稅時,應當扣除?所得稅費用?科目,學分?應付稅款?應納個人所得稅?主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貸款並支付股息、利潤時,記入借方?應付股息?科目,學分?應付稅款?個人所得稅要代扣?科目和?庫存現金?主題。稅務機關和企業財務人員可以通過?其他應收款?該科目對投資者借款的時間和用途進行有針對性的審計。企業應要求員工及時歸還用於購買不動產或房產超過1年的貸款。如果是商貸,壹定要拿到商貸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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