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務概述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二、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所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購買發票種類核定申請表》壹式兩份。
三、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要呈現的信息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需要提交的信息
(1)代理人身份證明
(2)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齊全,填寫的內容準確,所有手續齊全。這個涉稅事項最長20個工作日內解決。
五、稅收工作標準
1.案頭審查
通過系統訪問以下信息:
(1)稅務登記信息
(2)營業執照信息
是否與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受理和購買發票票證審批表》壹致,申請票證的資格是否與納稅人登記信息壹致等。
2.現場試驗
通過實地調查,主要是核實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與所申領的票種信息壹致,是否具備保管和開具發票的能力。
通過以上審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並送達納稅人。同意領購發票的,開具發票領購簿(約5元錢領購)。
其次是購買發票。
壹、業務概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憑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發票采購簿
2.稅控IC卡(稅控機用於開票)
3.財務或發票專用章
4.用過的發票存根(首次購買除外,購買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份記賬聯)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無違規行為,當場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