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規範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 12 1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現將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論征稅的方法
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應稅煤炭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用未征稅原煤加工的洗精煤(以下簡稱洗精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關於應稅煤炭銷售
應稅煤炭銷售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確定。
(壹)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額
原煤銷售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和碼頭的運輸成本。
(二)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用於連續生產和洗煤的,在原煤轉讓和使用過程中不繳納資源稅;挪作他用的,視同銷售原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成洗煤銷售額的,以洗煤銷售額乘以換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選煤應納稅額=選煤銷售額×轉化率×適用稅率
洗煤銷售包括洗煤副產品的銷售,不包括洗煤從洗煤廠到車站、碼頭的運輸費用。
轉化率可通過從洗精煤銷售額中扣除洗選工藝成本和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精煤市場價格與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和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
(四)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成洗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關於適用稅率
煤炭資源稅稅率範圍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範圍內,根據當地清理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報省級人民政府起草。結合當前煤炭行業的實際情況,當前稅負較高的地區應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公布。
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關於稅收優惠
(壹)對煤礦在枯竭期開采的煤炭,減征30%的資源稅。
衰竭期煤礦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低於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20%),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
(二)對充填開采替代的煤炭減征50%的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壹項實施,不能疊加適用。
關於收藏管理
(壹)納稅人同時銷售(包括視同銷售)應稅原煤和洗精煤的,應當分別核算原煤和洗精煤的銷售額;原煤和選煤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的,視同原煤銷售額,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納稅人同時擁有自采未征稅原煤和外購已征稅原煤的加工和選煤,應分別核算;不單獨核算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人在2014+02+1之前開采或者洗選的應稅煤炭,在2014+02+1之後銷售並自用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征收資源稅;2014 12 1之前簽訂的應稅煤炭銷售合同在2014 1之後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請將煤炭資源稅改革和運行中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所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總額,但不包括增值稅銷項。
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資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資金、預付款、包裝費、包租、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預付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買方;
2.納稅人將發票轉讓給買方。
(二)以下列名義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征收時應當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