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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稅務證明怎麽開

如果單位是個稅明細申報戶,逐月辦理了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妳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如果妳單位不屬於明細申報戶,需帶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報告(單位蓋章)、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蓋章),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得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壹壹開具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壹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壹)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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