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活動。
同時,稅收有終身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即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擴展數據: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的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
註銷稅務登記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