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變造企業的賬簿和記賬憑證。這是企業最常見的壹種偷稅方式,通過偽造或者變造企業的賬簿和記賬憑證,申報虛假數目,以此來偷稅漏稅,這種方式在大小型企業都很常見;
2、建立賬外賬。壹些企業建置真假兩本賬,真賬自己內部使用,當稅務人員檢查時,就將假賬當做真賬交由其檢查,作為納稅依據;
3、多行開戶來隱瞞收入。壹些企業在多個銀行開戶,並且同時使用這些賬戶,但是卻只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中壹個賬戶的信息,將其余賬戶中的實際收入隱瞞下來;
4、虛開發票。交易雙方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在商品交易完畢開具發票的時候,特意將商品的名稱、數量、單價或者總體的金額上進行改動,寫上虛假的數據;
5、將賬簿銷毀或者隱藏起來。當稅務人員要來檢查時,為了不讓其查詢到企業的財務情況,以企業不小心失火、盜竊等借口去銷毀或者隱藏賬簿,之後企業就可以隨意申報營業收入了;
6、虛假納稅申報。企業將收支的情況、生產的狀況、生產的規模等數據做虛假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