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試點納稅人可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售後回租合同,繼續按照合同期滿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售後回租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並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可根據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售後回租合同,選擇以下方式之壹計算銷售額。
①銷售金額為總價和向承租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對外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利息)、債券發行利息後的余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售後回租服務時,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收取的本金。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為有形動產提供融資售後租回服務,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可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
(2)銷售金額為向承租方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利息)和債券發行利息後的余額。
(四)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納稅人實收資本在2016年5月達到1,達到17億元的,自達標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執行;2016年5月後實收資本未達到65438+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65438+7億元,316年7月前,上述(1)、(2)、(3)項仍可使用。"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及輔助服務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40號):“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稱“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或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售後租回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包括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包括上述部門登記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
18.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之前應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