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財經紀律,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現將規範出差用餐和地方交通費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中央單位出差人員(以下簡稱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照規定領取夥食補助費。除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壹頓工作餐外,餐費自行解決。需要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員,應提前告知控制標準,並向供餐者支付夥食費。在單位內部食堂就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付費;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每日夥食補助標準的20%支付,午餐、晚餐按每日夥食補助標準的40%支付。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就餐,應當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二、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當地規定的交通費用。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且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付費,最高不超過日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繳納當地日交通費標準的50%。
三、接待單位幫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出差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經費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四、接待單位應按規定收取出差相關費用,並及時開具行政事業單位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如果確實無法開具上述憑證,可以開具其他收據。加強收費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壹核算。收取的費用可作為相關費用或收入處理的歸集資金。
五、各地各部門要督促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壹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合理設定收費標準,並按照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標準協助安排用餐。
六、各地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出差餐費和交通費的管理規定。中央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出差餐費和地方交通費支付報銷的具體操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