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到當初辦理稅務登記與財務登記的機關。書面寫個離職聲明,找負責妳原公司的專管員簽字,表示有權機關已知悉。以後哪怕有事,持有這個聲明,妳就可以免責。
專管員不簽的話,可以回原單位找主管或者會計簽,蓋公章,有同樣的作用。
二、在當地官方報紙上登報聲明,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已脫離原公司,原公司所有會計事項與自己無關。保留好登報收據及刊登報紙,可以作為離職證據。
三、從原單位取得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就可以從法律上證明妳已離開了原公司,不再承擔其後發生的相關責任。
四、從現任單位取得就職合同、錄取通知書等。保留好。如果可能,咨詢壹下,是否能夠公證。公證書是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擴展資料
壹、註意簽名或蓋章。離職之後,除了自己不再簽字外,要及時收回所有印鑒。
稅務登記與財務登記上登記的會計人名,只能證明是登記用途。真正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是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報銷憑證、單據、票證、各種財務相關合同、擔保合同等財務文書上的簽字或鑒章。
所以,離職之後,要及時收回所有個人圖章。
二、不隨意在後補文件上簽字。
離職之後,對於原公司要求在原就職期間未蓋章或簽字的文件、合同、報表、憑證、單據,票證等補蓋章、補簽字時,壹定要謹慎。以免離職後誤簽文件引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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