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變更所需程序如下:
1,申請報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4.根據股東會或董事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5.名稱變更:需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公告;
6.經營範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註冊資本變更:出具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8.住所變更: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
9.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書復印件(國有獨資)、身份證、暫住證(指外省市身份證);
10.變更股東:需要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繳款憑證及新股東執照復印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11,法律法規要求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2,我局出具的全套報名表等材料;
13.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及IC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