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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稅務檢查,被要求罰補增值稅5000元。請問這筆業務如何做賬?

對於查補的增值稅,實際上是檢查中發現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存在調整事項,從而影響所屬期間的應納稅額,可以參按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國稅發[1998]44號)規定進行處理:增值稅檢查後需要調整賬務,應設立“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凡檢查後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後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後,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並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①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②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③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於或大於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④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於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通常,查補增值稅的,也同時會要求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該事項影響以前年度損益,所以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來核算,最終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

對於稅收滯納金、罰款,壹般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但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罰款和滯納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故在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該項支出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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