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設立辦事處壹般有情況:
辦事處作為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活動的辦事機構,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第二、三、四聯,連同運抵貨物或經營項目,壹並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
銷售地稅務機關對其運抵的貨物應對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載明的其貨物進行查驗、核對。納稅人在批準有效期結束後,應向銷售地稅務機關進行報告。銷售地稅務機關查明銷售情況後,填明銷售經營情況的有關欄次,並將報驗聯留存。
辦事處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並按月向銷售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最後由辦事處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擴展資料:
外國企業或經濟組織在重慶市設立辦事處(或代表處),應提供以下書面文件;
1. 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2. 該企業所在國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副本);
3. 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正本);
4. 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首席代表簡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5. 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
6. 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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