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應付賬款無法支付。
會計:需要折算成營業外收入;
稅:轉出的應付賬款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要並入利潤總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02.應收賬款無法收回。
會計:需要確認為壞賬損失或營業外支出;
稅: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制作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
(2)如果是訴訟,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函,或經法院裁定終(中)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債務人停業的,應當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債務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
(5)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的說明(?納稅描述?可以提供債務人確認債務重組收入的承諾函。承諾書必須包括債務人全稱、納稅人識別號、債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名稱、依照稅法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年度和金額,並加蓋債務人公章;或提供債務人已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反映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6)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和放棄債權聲明;
(7)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應予以說明,並出具專項報告;
(八)企業逾期壹年以上、單筆金額不超過五萬元或不超過企業年收入總額萬分之壹的應收賬款,應予以說明並出具專項報告;
(九)因提供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對外擔保造成的擔保損失,除上述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與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證明材料;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只能憑上述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需要在企業所得稅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