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定地區減免稅優惠。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過渡期優惠政策。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4、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於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有關政策文件: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
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3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7)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