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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贈送代金券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

公司日常經營中,銷售商品時壹般通過贈送代金券的方式擴大市場,相關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該怎麽做?

公司贈送代金券如何做賬?

1、公司發出代金券,並沒有動用現金,而是說以後可以沖抵現金,實際上是壹種應付未付的折扣。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2、客戶下次購物,使用代金券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壹般都是商家搞活動,不牽涉增值稅的)

如果是到期尚未兌現的代金券,則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貸:銷售費用

公司贈送代金券的稅務處理

代金券只是給消費者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權利,消費者在下次購買貨物時能少付代金券註明的金額。消費者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

代金券不屬於實物,也不是服務。企業向其贈送代金券時,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應按照收取的價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額)作為依據確認增值稅的銷售額和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額。具體政策依據如下:

1.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代金券不屬於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也不是服務,贈送代金券不涉及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壹條(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贈送代金券,不屬於上述視同銷售行為,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3.消費者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因此,消費者因購入貨物取得的代金券,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消費者憑代金券在下次購買貨物時,屬於商業折扣。企業按扣除代金券後的余額作為依據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果代金券過期,企業不需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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