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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證券交易的非金融企業如何處理?

問題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成交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項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買賣票據和債券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和債券的賣出價格減去買入價格後的余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股票和債券的購買價格,以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和債券的股息收入減去其余額確定。2.財稅[2003]16號第(十八)項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營業額為其總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費後的余額。(四)買賣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項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交易的營業額為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格減去買入價格後的余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股票和債券的購買價格,以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和債券的股息收入減去其余額確定。根據上述規定,理財產品持有期間的分紅收益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環節作為成本扣除。財稅[2003]16號文件中進價的確定方法明確為金融企業,但實際操作中其他企業是否可以參照,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八)項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收入總額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根據上述規定,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包括媒體和載體)的廣告費可以作為應稅營業額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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