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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研發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

法律主觀性: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第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文件,技術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除本條第二、四、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房地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法律客觀性: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1)月銷售額5000-20000元的貨物;(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僅限於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1)月銷售額5000-20000元的貨物;(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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