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性病防治管理暫行辦法(令號19)
吉林市市級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令號21)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規定(3L號令)
吉林市集體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辦法(2004年9月30日第2004號令)。第60屆)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辦法》(令號115)二。對下列二十五件規章進行修改:
吉林市劃撥財產管理暫行辦法(6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劃撥房地產管理辦法》。
第八條修改為:因搬遷需要重建或拆除用戶使用的被占用財產時,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補償費,並終止占用關系。
第九條修改為:使用人需要改變被占用物業的性質和用途時,應當終止原占用關系,由物業管理部門按照公用企業用房管理物業,建立租賃關系。
第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時,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使用單位被撤銷的,其使用的財產由產權人核撥。
管理部門收回;使用單位成為企業的,應取消占用關系,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公用企業的房地管理,建立租賃關系。
吉林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7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壹款修改為: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向當地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修改為:社會福利企業合並、分立、轉讓、搬遷,應當在合並、分立、轉讓、搬遷後15日內向當地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由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批評、通報、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刪除第三十二條第(壹)項。
吉林市林區燒柴管理暫行辦法(令號41)
標題修改為:吉林林區燒柴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和第(四)項。
吉林市林木種苗管理暫行辦法(46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林木種苗管理辦法》。
刪除第7條和第8條。
第九條修改為:培育和引進的苗木必須經市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有關單位鑒定後,方可推廣使用。
《吉林省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63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第八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敬老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刪除第十條。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養犬管理的暫行規定(65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養犬管理的規定。
刪除第6條和第7條。
第八條修改為: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範圍外無住戶(醫院);
(二)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妨礙他人休息;
(四)除執行公務的警犬和軍犬外,禁止各類犬只進入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如因辦證、檢疫、診療、交易等需要攜犬上街的,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五)不得影響公共交通和環境衛生;
(六)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刪除第九條。
第十四條修改為:犬只交易時應當攜帶犬類免疫證明,否則不得進入市場。
第十五條修改為:開辦犬類診所,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經依法批準的醫療機構使用市畜牧部門統壹印制的病歷、處方和免檢登記表。
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違反第八條規定,準養犬未在指定部位佩戴準養標誌,在屋(場)外飼養並將犬只帶入道路、廣場和公共場所的,除沒收或者捕殺無證犬外,對犬主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幹擾他人休息,被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