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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給員工購買壹項工傷險合法嗎?

企業不能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中的工傷保險。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後公司只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因為用人單位有義務給職工購買五險壹金,除了工傷保險之外,其余的還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用人單位都有義務給職工繳納社保費用。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麽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1)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則”。

(2)事故傷害。如果是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很難確定職工已死亡還是暫時失去聯系,本著盡量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精神,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工傷。

(3)患職業病。職工經診斷或鑒定確患職業病,並經過工傷認定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職工發現公司只給自己買了工傷保險,就公司的這種做法,應該及時進行溝通,在公司不同意給職工購買其他社保的情況下,可以到當地的勞動行政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而且公司拒絕買社保的,員工可以隨時隨地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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