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法院審理了壹起因巨額註冊資本引發的“血案”。
某投資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實繳400萬。新《公司法》引入認股制度後,增資至6543.8+0億。簽了近8000萬的合同,面對到期債務,資本突然減少到400萬,股東也換了。第壹筆2000萬元收不回來後,債權人將公司新老股東壹起告上法庭,要求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投資公司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權收購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價款,造成違約,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原告承擔責任。投資公司及其股東在明知公司有外債的情況下,未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減少其資本。減資無效,投資公司的資本應恢復到減資前的狀態。公司註冊資本仍為65,438.0萬元,股東為徐、林。在公司債務到期,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徐、林承擔責任後,仍應清償所欠債務;如公司根本不能清償債務,徐、林應支付相當於全部股權轉讓款的註冊資本清償原告債務。
也就是說,徐和林很可能要拿出6543.8+0億的註冊資本來償還債務,而這筆錢恐怕只有頂級富豪才能拿到。普通人只能後悔當初怎麽在註冊資本填寫的時候寫了那麽多零。
什麽是公司財產?
壹般情況下,公司享有的債券也是公司的財產或財產權益。在破產過程中,公司債券也是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他人享有的債券也可以成為執行標的。
對於實行認繳出資制的公司,個人股東未繳納的註冊資本與壹般債務無異,也可以視為公司股東對公司所欠的債務。
所以,認購制其實是壹種變相的負債。創業者在填寫註冊資本時,壹定不能因為貪圖壹時名利而讓自己負債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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