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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具體優惠政策有以下兩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了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指小型企業或盈利較小的企業繳納所得稅時享受優惠的政策。

註意: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的要求,強化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服務工作。壹是針對政策落實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情況,規範管理流程,簡便辦稅程序,做好落實工作。二是針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統壹改為備案管理的規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規定,取消各地出臺的審批要求。今後,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變更、設定管理方式,也不得進行變相審批。三是按照統壹要求,規範資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業額外報送報表資料。四是切實做好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工作。五是及時修訂納稅申報軟件,在軟件設計上,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主動給予享受優惠,積極幫助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調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後續管理。壹是匯算清繳過程中或結束後,要及時掌握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對於未享受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及時辦理退稅或抵減下年度應繳稅款。二是匯算清繳結束後,做好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情況的統計分析,掌握享受優惠政策的戶數、占比、減免稅額、存在問題,及同比增減情況,開展優惠政策的效應評估。三是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進行抽樣檢查,原則上檢查抽樣數量不得低於本地區小型微利企業總數的2%。四是積極開展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績效分析,為完善優惠政策和創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議。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第二條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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