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註銷,賬上的存貨如何處理呢?
壹、盤虧或已變質無銷售價值的存貨,作損失處理
(壹)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若已經抵扣的應予以轉出。這裏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壹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對外銷售
企業銷售貨物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購銷合同印花稅,企業所得稅。企業要終止經營而處理存貨時,銷售價格可能會偏低。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但對於企業處理臨期商品或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進行降價銷售商品的,壹般可視為有正當理由的低價銷售行為。
三、分配給股東
(壹)增值稅視同銷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視同銷售貨物。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1+成本利潤率)
(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股息分配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股權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