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壹、公司註銷有哪些流程
公司註銷清算的流程如下: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4、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後,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制作清算報告、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二、公司註銷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公司註銷後,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註銷後不需要承擔責任。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企業註銷後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怎麽規定的
公司壹旦註銷登記,公司即告終止,其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就告消滅。換言之,公司壹旦註銷登記,公司就不復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張權利了。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對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做了嚴格的規定,除非因合並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請註銷登記前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謂清算,就是通過壹定程序了結公司對外所有的法律關系,並在清償所有債務後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壹個環節就是由清算組核實債權並進行清償,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後,才可以申請註銷登記。
公司註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本不存在也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公司註銷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這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並不沖突。如果股東履行了清算義務,那麽無論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財產能夠清償其債務,都不應追究其股東的責任,這正是有限責任本來的結果。但由於股東未完全履行清算責任,導致原告未能申報債權和參與清算。如果該公司清算的結果還有剩余財產,則被股東分配;如果該公司資不抵債,則本應按比例受償的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分走。兩種情形最終均導致原告債權的不能受償。而導致這壹結果的原因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通知義務。對此應承擔的責任不再是壹般的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而是獨立形成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