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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標準

法律分析:

壹般公務用車采購新標準將由目前2.0L、25萬元內的標準下調至1.8L、18萬元以內。這個公務用車采購新標準對於主流合資B級車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打擊,幾乎面臨全部出局的可能。不過在公務用車采購新標準調整之後,對於合資A級車來說卻不失為壹個重要的機會,公務車多品牌時代即將到來。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壹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壹)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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