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1)員工外出辦事,三公裏以內,應首先選擇公交車為主要交通工具。其他符合條件的用車,壹律登記、記錄、申請;
(2)主管人員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如公司車輛壹時調配不開,到主管人員登記申請批準後方可打車外出。在發票上要註明始點和終點及所辦事宜否則不予報銷;
(3)員工因私借用公車,需經辦公室同意,並經總經理簽署派車單後,主管人員方可派發車鑰匙。
2、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壹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壹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二、公車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包括什麽
1、車輛實行節假日及夜間歸位管理,下班後必須按公司指定的存車地點存放,任何車輛不準隨意更換存車地點,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前通報主管人員並請示主管領導批準;
2、車輛日作任務結束後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妥;
3、公司壹般公務用車應指定特約修理廠維修,否則維護費不準報銷。如情況特殊,經主管同意可據實報銷。可自行修復的,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4、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0元時,應事先征得主管批準;
5、如因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或責任人予以負擔;
6、在無照駕駛、非公駕駛外出、未經許可車輛駕駛員將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況,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責任人承擔壹切後果;
7、私闖紅燈、亂停車、駕駛未佩帶安全帶、駕駛時車速超規定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其罰款和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其余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