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
壹是部級以上(不含部級)幹部的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部級和省級幹部按壹人壹輛配備;現在副部級、副省長級的幹部,保證工作用車或者相對固定的車輛。退休後享受部級、省級待遇的副部級、副省長幹部,不配備專車。過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已配備專車的副部長可以繼續保留專車,但不使用時,由機關統壹調度。
三、部級、省部級幹部配備3.0升(含3.0升)排量汽車,副部級、副省長級幹部使用2.5升及以下排量汽車。
現在使用的汽車超過下列標準的,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在現有車輛中進行更換;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應繼續使用,不得借機更換,以免造成新的浪費。
副部長、副省長級別以上的幹部,以後都要用國產車。高端豪華進口車如奔馳、林肯、凱迪拉克、公爵王等。,目前已在使用,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根據中央紀委《關於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五項規定的實施意見》(中[1994]5號)精神管理。其他能有條件置換的進口車都要置換。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繼續使用。當達到報廢更新條件時,就應該更換國產車。
四、部級和省級幹部配備的專車,屬於中央黨政機關的,分別由* * *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備或批準;屬於地方黨政機關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配備或批準。各部門、各地方不得擅自超標準為領導幹部配備或調換專車。
五、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工作用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人員配置原則是根據其機構編制、職能和領導職數嚴格控制、合理確定。中央黨政機關的人員編制標準由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商有關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的人員編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屬於中央黨政機關的人員具體數量的審批,分別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六、嚴禁違規進口或購買小汽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事業單位換購、借用或攤派資金購買小汽車。
七、省級以下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報中央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八、全國人大、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黨中央、國務院直屬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CPPCC、法院、檢察院,參照本規定配備和管理。
九、駐外機構配備和退役的汽車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通過駐外機構從國外變相進口汽車。
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配車規定,加強資金管理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