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和技術類最大的區別就是分屬不同類別,方便管理,均為公務員。分類管理是公務員管理的重要原則。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將公務員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指在機關中履行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以及內部管理職責的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執行性、強制性。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強技術性、低替代性。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資格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其他條件,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設置範圍和職數內進行。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由高至低依次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包括正高級和副高級。
任壹級、二級總監和壹級高級主管,應當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任二級、三級、四級高級主管,應當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任壹級、二級主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任三級、四級主管和專業技術員,應當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