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除法定節假日外,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法定節假日分別是: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少數民族還有自己的節日)。
2、探親制度
公務員工作滿壹年以上的,與配偶不住在壹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壹方探親假壹次,假期為30天;與父母都不住在壹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未婚者原則上可每年給予假壹次,假期為20天,已婚者每四年給假壹次,假期為20天。
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時間,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本人標準工資發給工資。探望配偶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處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3、年休假制度
公務員根據工作任務、崗位、資歷等不同情況,每年可安排不超過兩周的休假。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職工休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門制定。
目前,參照《關於落實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工作的通知》規定: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5年的,休假3天,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休假7天;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休假20天。
4、產假制度
女性公務員產假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難產者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根據醫生意見給假15~30天,懷孕超過4個月以上流產的,可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懷孕和分娩期間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前檢查時間算工作時間。
5、病假待遇
公務人員病假期間,經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準,按下列情況享受相應福利:
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如果職工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如果工作年限已滿10年,則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如果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80%;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