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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行為規範的特性是什麽

公務員廉政行為規範

(壹)公務員廉政行為規範內涵

公務員廉政行為規範是關於公務員清廉從政的各種法律、法規、制度、命令、政策、紀律的總和。廉政行為規範是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必須遵循的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和行為準則。公務員廉政行為規範具有兩重性、嚴肅性、約束性和基礎性的特點。

(二)公務員廉政行為規範要求

1.克己奉公,不以權謀私

(1)關於公務員使用公款公物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借用公款逾期不還、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借用公款迸行非法活動。②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

批準將公款借給私人。③公務員不得違反公***財物管理和使用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占用公物進行非法活動。④公

務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私人資助旅遊或出國。⑤公務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饋贈、宴請或著高消費的營業性娛樂或健身活動。⑥公務員

不得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支付少量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罰沒物品,無償或者象征性支付少量報酬使用勞動力,或以前款規

定的手段購買房屋。⑦公務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給個人。⑧公務員不得有其他利用公款、公務進行以權謀

私的行為。

(2)關於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要求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②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者參與

其他經營活動。③公務員不得兼職領取報酬或者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④公務員不得從事有償中介活動。⑤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個人證

券投資。⑥公務員不得在國外、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⑦公務員不得有其他經商辦企業方面以權謀私的行為。

(3)關於對公務員配偶、子女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該公務員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對該公務員公正履行職責造成影響

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公務員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②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

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費用。③公務員不得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旅遊、探親、留學、定居、索取或者接受資助。④公務員不得為配偶、子女及

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謀取利益。⑤公務員不得有其他為配偶、子女、親屬或朋友以權謀私的行為。

(4)關於公務員在財經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隱瞞、截留、挪用、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人以及應繳人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②公務員不得

不按照預算核撥或者挪用、克扣、截留國家財政專項經費、資金。③公務員不得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人。④公務員不得私設“小金庫”,或將收入轉交非財務機

構管理。⑤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⑥公務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職工個人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或者以其他方

式濫發獎金、實物、津貼、補貼。⑦公務員不得擅自運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⑧國家行政機關不得為他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⑨公

務員不得走私、販私。⑩公務員不得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或者非法買賣外匯。⑾公務員不得非法集資;高息攬存進行中介活動。⑿公務員不得從事高利貸活

動,或以轉貸牟得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⒀公務員不得采取偽照、變照、隱匿、銷毀憑證、票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

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⒁公務員不得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逃稅。⒂公務員不得有其他財經方面以權謀私的行為。

(5)公務員在人事工作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違反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擅自設立內設機構、擴大職能、變更機構名稱。超過核定的編制

使用工作人員。②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定資格條件或者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考核、任免、職務升降、調任、轉任。③公務

員不得要求、指使提拔配偶、子女或者身邊工作人員。④公務員不得在錄用、評定職稱、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考試中舞弊。⑤公務員不得偽照、篡改人事檔案。⑥

公務員不得在錄用、考核、任免、職務升降;獎勵、調任、轉任、軍轉安置、評聘職稱等人事工作中弄虛作假。⑦從事錄用、考核、任免、職務升降、獎勵、調任、

轉任等工作的公務員,在人事考察工作中不得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⑧公務員不得在離任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⑨公務員不得有其他方面以

權謀私的行為。

(6)其他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利用職權,使用國家機關未公開的信息謀取私利。②其他以權謀私行為。

2.公正廉潔,不貪贓枉法

(1)關於不得貪汙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②公務員不得貪汙救災、

搶險、防汛、優撫、防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③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到下屬單位或者其他

單位報銷。④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⑤公務員不得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防疫、扶貧、移民、救

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歸個人使用或者用於營利活動。⑥公務員不得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⑦公務員不得將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

構、派駐機構獲取的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⑧公務員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者按貪汙論處。⑨公務員不得有其他貪汙行為。

(2)關於不得受賄、索賄等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②公務員不

得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③公務員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對人,下屬人員、下屬單位或者

違法違紀案件當事人以借款借物為名索要財物。④公務員不得收受管理範圍內的外商、私營企業主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的現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⑤公

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接受對方財物的,公務員本人知情的,以受賄論處。⑥公務員不得讓

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本人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影響,收受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⑦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⑧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⑨公務員不得為謀取利益,對其他國家工作人

員行賄。⑩公務員不得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⑾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為謀

取利益而行賄,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給予回扣、手續費。⑿公務員不得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⒀公務員不得有其他受賄、索賄、介紹賄賂等行為;

(3)關於不得貪贓枉法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②公務員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

貼。③財政部門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罰款、拍賣罰沒物品的款項。④公務員不得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罰沒物品。⑤公務員不得將國有

資產低價拆股或者低價出售。⑥公務員不得違反國家關於辦理國有資產移交、接收、劃轉的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⑦公務員不得在財務管理活動中,不依法設置

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⑧公務員不得在財務管理活動中,不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不得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

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不得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式,不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⑨公務員不得不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⑩公

務員不得拒絕接受審計監督以及依法實施的其他監督或者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⑾公務員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

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⑿公務員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

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⒀公務員不得虛增、虛列、虛報財政收人。⒁公務員不得擅自作出

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決定,或者擅自改變稅收征管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⒂公務員不得不征、少征應征稅款或者高估或者低估農業

稅。⒃公務員不得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人“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3.艱苦奮鬥,不奢侈浪費

(1)不得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用公款旅遊或者用公款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出國旅遊。②公務員不得

違反規定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電腦等辦公用品。③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④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用公

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⑤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請客、送禮、發放紀念品或者支付營業性娛樂、健身活動費用。⑥公務員不得有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其他行為。

(2)不得鋪張浪費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召開各類會議或者舉辦慶典活動。②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購買、新建、改建、擴建辦公樓,貸款、挪用其他資金購買、新建、改建、擴建辦公樓,或者借興建業務場所等名義新建辦公樓。③公務員不得有其他鋪張浪費的行為。

(3)關於住房等方面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占用公有住房。②公務員不得超標準占用公有住房。③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自籌自建私房,或

者已建私房後不按規定退出租借公房。④公務員不得用公款超標準建房、裝修住房,供個人健用。⑤公務員不得不如實申報住房情況。⑥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出租房

屋牟利。⑦公務員不得借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之機以其他方式謀取私利。⑧公務員不得有其他奢侈浪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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