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公務員嫖娼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2、如果本單位工作人員嫖娼,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開除以上處分。
公務員嫖娼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較輕的處罰標準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法律規定,公務員參與賣淫的,應當給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予以辭退或者開除。未被辭退的停發工資,生活費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不計算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三十壹條
吸食、註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a)制造和傳播非法和違禁物品和信息;
(二)組織或者參與賣淫、嫖娼等淫穢活動的;
(三)吸毒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5)包養情人;
(六)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辭退。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