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即把單位原來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為住房補貼,分期(如按月)或壹次性發放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住房補貼金額: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金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金額與職工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補貼面積為規定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每個員工的住房補貼由每個員工單位承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前職工的工齡。單位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準,壹次性或按月將住房補貼劃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
在某些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相當於住房補貼。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可以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單位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進行貨幣化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增的住房公積金部門,本質上就是住房補貼。單位用於補貼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建立在單位原住房基金劃轉的基礎上,部門從財務預算或成本上區分單位的不同性質是不夠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壹致。目前需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設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按照住房公積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與住房公積金分開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壹致。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壹樣的。職工的兩項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歸屬是壹樣的。職工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歸職工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北京市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專用賬戶管理和使用辦法
第六條單位應按規定按月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每月發放工資後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單位將職工每月繳納的住房補貼存入受托銀行,納入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專用賬戶。住房不達標的老年職工差額補貼經批準發放後,由單位按規定存入受委托銀行,納入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專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