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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異地調動政策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可以通過內部調動、調任、掛職等方式進行異地調動,但調動程序非常復雜,其中最關鍵的是調動程序,需要壹定的運氣成分。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公務員異地調動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現單位同意轉讓;

(二)接收單位存在人員編制空缺、崗位空缺的;

(3)辦理過戶手續需要各單位蓋章。

整個過戶手續涉及很多部門,需要來回跑。這個過程是最復雜的。如果個別單位需要考試,就要通過考試才能完成調動。

壹,公務員跨地區調動的內涵

所謂公務員跨地區調動,是指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在省、市、縣及縣屬機關(單位)之間的人員交流(鄉鎮(街道)之間的人員交流壹般不納入跨地區人員調動範圍)。公務員跨地區調動有壹個基本要求,就是必須在規定的名額和職數內進行,接收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異地調動主要通過公務員選拔考試和調動手續兩種方式實現。

二、關於公務員跨地區調動的職責分工

公務員的調動,特別是跨地區調動,由各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進行。

1.省與省之間的公務員跨地區調動,壹般由省公務員廳——省公務員局辦理。比如壹個公務員打算從河北省的省直機關調到山東省的省直機關,那麽這個調動就由河北省公務員局和山東省公務員局協同辦理。

2.同壹省內省直機關之間的公務員調動和省直機關調入省內市縣的公務員調動,由調入機關和調出機關辦理。比如壹個公務員從山東省人社廳調到泰安市委辦公室,那麽這個調動就由山東省人社廳人事處和泰安市委辦公室綜合科辦理。

3、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公務員的調動工作:

(1)市縣機關以外的公務員(含跨區調入其他省市縣公務員)調入市縣機關;

(二)市縣機關之間的公務員調動;

(3)轉出市縣機關的市縣公務員。

三,公務員跨地區調動的主要方式

目前,公務員跨地區調動主要有三種方式(包括跨縣市調動、跨地級市調動和跨省調動)。

1,通過“人才工程”實現跨區域動員。所謂“人才工程”,就是我們常說的人才引進政策。簡單來說,就是有關單位因工作需要,從外省市聘用壹名在職滿壹定年限,學歷或技術水平高於引進本地人才最低要求的在職人員到本地工作。這個政策主要是針對引進技術崗位的公務員。

2.通過“回雁工程”實現跨區域動員。所謂“歸雁工程”,是為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部分地區實施的政策,旨在引導和支持當地外派人員回原籍創業就業。

3.通過“鵲橋工程”實現跨區域轉移。所謂“鵲橋工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解決幹部夫妻分居問題的通知》精神,壹些地方推出的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措施。無論采用哪種方式實現跨區調動,都要有壹個大前提,那就是找到壹個願意接納自己的單位,否則整個調動過程無法進行。

四、關於公務員跨地區調動的程序。

公務員跨地區調動有哪些程序?我以省直機關之間的公務員跨地區調動為例,談談需要履行的主要程序。

1,商務語氣。被接收單位向擬調入公務員所在單位發函協商相關人員的調動事宜。

2.回復。擬調任公務員所在單位收到函件後,應根據本單位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情況,及時將研究意見反饋派出單位,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該公務員調任。

3、移送組織檢查。被調動機關同意該公務員調動的,被調動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采取適當程序對該公務員進行考察。

4、移送機關討論決定。考察合格後,公務員擬調入機關召開黨委(黨組)會議,對人員調動進行集體研究。

5、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調入機關發出調入通知。調入單位與調出單位達成協議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公務員調出機關出具調入通知書。

6.調出機關接到調入通知後,應當向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行政介紹信,並將調入人員的檔案轉送調入機關。

7.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收到調入機關出具的行政介紹信後,應當向調入機關出具行政介紹信。

8.擬調動公務員憑省公務員廳出具的行政介紹信到新單位報到,整個調動程序完成。

五、調動應遵守以下紀律:

1.轉讓審批或備案機關應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放寬條件;

2、調入機關應嚴格履行相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不正之風,不得為調入人員安置、解決待遇,不得為調入人員工作;

3、調入單位應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法規和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4、參加檢查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檢查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5、調入人員應遵守有關規定,在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九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內部交流,也可以與不參照本法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交流。

溝通的方式有轉和不轉。

第七十壹條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的調動,應當符合擬擔任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並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數量內進行。

省部級以下領導成員要有計劃、有重點地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擔任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特殊工作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部調動。

上級機關要重視從基層機關公開選拔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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