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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位等級表

公務員職位可分為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領導職務分為十級: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級正職、省級副職、局級正職(壹級巡視員,13-8級)、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15-10級)、縣級正職(二級調研員,18-12級)、縣級副職(四級調研員,12級)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辦事員、科員。

公務員職位、級別和等級表:

1,專業技術資格(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

2.專業技術類(壹級主任、二級主任、壹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壹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任、專業技師)。

3.行政執法(監督,壹級高級贊助,二級高級贊助,三級高級贊助,四級高級贊助,壹級贊助,二級贊助,三級贊助,四級贊助,壹級行政執法人員,二級行政執法人員)。

4.綜合管理(正廳、副廳、副處、正廳、副廳、科員、科員)。

5.職級(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6.級別(第13到第8級、第15到第10級、第17到第11級、第18到第12級、第19到第13級、第20到第14級、第21到第15級、第22到第16級、第23到第17級、第24到第18級、第26到第18級和第27到第19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符合憲法、有關法律和制度規範。領導職務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長、局副職、縣長、縣副職、鄉長、鄉副職。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以外的職務公務員的職級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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