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捐贈是社會各界贊助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發(1995)第156號)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凡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 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轉讓房地產所有權,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上述規定,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納稅,取決於學校是否向贊助者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學校不向舉辦者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無償取得贊助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另壹方面,學校向贊助者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支付贊助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如果需要繳納營業稅,這部分收入還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贊助費收入無論是否提供服務,都必須並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