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送材料。
(二)縣級以上地方組織直接管理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報送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名單,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聯合公布。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對名單內群眾組織的公益性捐贈,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公益性群眾團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取消資格後當年和三年內不再重新確認資格:
(壹)違規接受捐贈,包括對捐贈人附加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者法律禁止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等。
(二)開展違反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章程規定用途以外的捐贈。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受益人與捐贈人或者公益性群眾組織的管理人員有明顯利害關系的。
(四)受到行政處罰(警告或單筆罰款1萬元除外)。
屬於本條第(壹)、(二)、(三)項情形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取得的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通過公益社團進行公益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