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是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提供的捐贈。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
1,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
4.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於符合法人設立目的的企業;
5.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
6.不從事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捐贈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分配;
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範圍內三年有效。
群眾團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2、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3.捐贈收入和捐贈支出應當分別核算,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收入占申報前連續三年捐贈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下列非營利性的項目: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