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以房產原值扣除當地政府規定的余值比率乘以1.2。商住房的產權人應該在每年4月份前向房屋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房產稅,房產稅實行的是比例稅率,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房產稅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或稅務機關評估值×1.2。房產稅自1986年10月1日開始征收。對商業和寫字樓以房產原值減除30後的余值為稅基,1.2的稅率,對住宅類免征。商住兩用本質上是商業,所以有征稅依據。商住兩用房出租時需要繳納的稅費:營業稅:租金收入X5城建稅:營業稅額X7教育費附加:營業稅額X3堤圍費:租金X0.18房產稅:租金X12印花稅:每份合同需按租賃金額的0.05貼花個人所得稅:(租金-稅費-維修費800-法定扣除額800)X20。
繳納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