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範要求的住宅或經過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時,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室溫低於18℃或與用戶約定的溫度;
二、未經建築圍護結構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以上時,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室溫低於18℃或與用戶約定的溫度,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以下、-9℃以上(含)時,臥室、起居室溫度低於16℃。
三、國家的公供暖不達標退費標準:
1、低於18℃的,高於16℃(含16℃),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30%;
2、低於16℃的,高於14℃(含14℃),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50%;
3、低於14℃的,按日退還用戶標準熱費的100%。
退費計算方法為:供熱期日熱費金額=當月熱費/月供熱天數;溫度不達標退費金額=供熱期日熱費金額*溫度不達標天數;停供、晚供期間退費金額=供熱期熱費金額*停供、晚供天數。
采暖期各月供熱量占全年供熱百分比為:10月份2.5%、11月份15.3%、12月份22.5%、1月份22.6%、2月份19.8%、3月份14%、4月份4.3%。
如有下列情況之壹導致熱用戶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溫度的,供熱企業不予辦理退費:
1、房屋圍護結構達不到采暖保溫標準的;
2、用戶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的;
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采暖設施的;
4、其他因熱用戶責任導致室內溫度低於標準溫度的。
法律法規
《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
第三十五條 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並根據供熱用熱雙方確認的不達標天數,去除基本熱費後,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壹)供熱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6℃、低於18℃的,退還熱費的20%;
(二)供熱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4℃、低於16℃的,退還熱費的50%;
(三)供熱溫度低於14℃的,全額退還熱費。
供熱企業應當於每年集中供熱期結束後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戶並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