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救濟問題的通知
各市、地勞動(勞動人事)局、財政局、信訪局、總工會(工會辦事處):
為利於做好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善後工作,適當解決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經省政府批準,現對我省國有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救濟問題作如下規定:
壹、工齡滿五年的正式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下壹個月起,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條件和人數,按月發給生活困難救濟費,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以企業勞資部門按規定填列的勞動保險(社會保險)卡片為準。
二、生活困難救濟費標準,參照民政部門現行社會救濟標準執行,即:居住在城鎮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
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生活困難救濟費總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壹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的70%。
供養直系親屬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的,每月救濟費可增發10-15元。
三、死者配偶有工資收入的,月工資超過上壹年全省國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部分,應計為撫養子女的生活費,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單位按第二條 的規定予以補齊;死者配偶是農民或有其它收入的,也要合理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在確定救濟費數額時由企業的酌情扣減。
四、生活困難救濟費,在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制度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在職職工列入企業管理費用,離退休職工按離退休費開支渠道解決。
社會保險制度健全後,所需費用改由社會保險金中支付。
五、本規定自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起執行。
在此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其供養直系親屬在職工死亡當時和現在均符合供養條件的,也可從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起按本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困難救濟費。
生活困難救濟費標準隨社會救濟費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屆時通知。
請問,企業職工遺屬補助的發放對象和標準是多少?
答:《河北省勞動廳、河北省財政廳、中***河北省省委信訪局、河北省總工會關於企業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職工遺屬生活救濟問題的通知》冀勞險〔1993〕155號文件規定:
(1)工齡滿5年的正式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後從死亡的下壹個月起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條件和人數按月發給生活困難救濟費。
(2)生活困難救濟費標準參照民政部門現行社會救濟標準執行。
城鎮每人每月45-50元,農村每人每月30-40元,救濟費總和不能超過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資的70%。
遺屬是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可以每月增加10~15元。
(3)死者配偶有工資收入的,月工資超過上壹年全省國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部分應計入撫養子女的生活費,不足部分再由單位按第2條的規定給予補足。
(4)生活困難救濟費隨社會救濟費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由省人社廳、財政廳屆時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