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行:根據機動車號牌最後壹位阿拉伯數字,機動車尾號周壹限行1和6,周二限行2和7,周三限行3和8,周四限行4和9,周五限行5和0,周末和節假日不限行。
3.限行區域:市區孝義路以東(含孝義路)、光明路以南(含光明路)、貨場路以南(含貨場路)、河洛路以南(不含河洛路)、S235以西(不含S237)、蘇秦路以北(含蘇秦路)、杜甫路以北(含杜甫路)。
4.為保證城市生產生活的正常運行,下列機動車輛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公共汽車、出租車、校車;
(三)車身外觀噴塗統壹標誌並執行任務的各類行政執法車輛和道路清障專用車輛;
(四)車體外部應當噴塗環衛、園林、市政(含汙泥運輸)、熱力、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郵政(含報刊配送、快遞)、抵押、保險查勘、新聞采訪、醫療廢物轉運等專用車輛的統壹標誌;
(五)殯儀館的殯儀車輛;
(六)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