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75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4號發布後,企業仍需對實行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核算,並應估計凈殘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64+08號)。各行業企業2014 1年10月以後新購置的專門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原《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將固定資產壹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因此,有的企業直接將與所購固定資產相關的費用計入相關成本費用項目,而不核算“固定資產”會計科目,單獨設置備查登記簿。本文認為這是不恰當的,因為:
是否適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為生產商品、提供服務、租賃或經營;(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符合這兩個特征的固定資產,應通過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資產通過備查登記簿單獨記錄和保管,不記入會計賬簿,違背會計重要性原則,表外資產管理不善容易造成資產損失。
應該估算凈殘值嗎?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既然是固定資產企業,就應該合理估計凈殘值。國家關於加速折舊的政策有兩層含義:壹是“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應按規定對壹次性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進行會計處理;第二,“折舊不再按年計算”。按照這種理解,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相關固定資產成本只是不再按年計算的折舊。既然是折舊,就不應該包括殘值。因此,應繼續合理確定計入當期成本的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使企業享受符合正常固定資產凈殘值處理方法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確保會計信息的壹致性和可比性。
例:2065438+2004年2月65438+2004年某汽車制造公司發生如下經濟業務:公司為開發新產品,購入壹臺未安裝的數控機床,價格80萬元,稅金13.6萬元,總價稅金93.6萬元,以銀行存款方式支付。企業預計設備使用壽命為6年,設備報廢時預計凈殘值率為3%。企業決定按規定對所購機床的成本進行壹次性稅前扣除,並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實行事後備案管理。假設2020年6月11,設備報廢處置,收入50000元。
相應的會計處理是:
1.2014 12機床購置。
借:固定資產-數控機床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36000
貸款:銀行存款93.6萬元。
2.2065438+2004 65438+2004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應計入成本的金額為800000× (1-3%) = 776000(元)。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用
776000
貸:累計折舊77.6萬元。
3.報廢機床處置5438年6月+065438+2020年10月。
(1)固定資產轉入清算
借:固定資產清算
24000
累計折舊776000
貸款:固定資產80萬元
(2)出售固定資產收入。
借方:銀行存款
50000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4273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7265
(3)清算凈損益的處理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8735
貸款:營業外收入18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