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因屬於發票丟失行為,故不屬於開具紅沖發票或作廢發票後,補開發票的範圍。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同時,關於稅務局存根聯的問題,稅務局保管的存根聯不能作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