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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退稅條件

房屋退稅須哪些條件

(壹)是個人出售及新購住房的時間均發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後,並且出售以及購買的房屋的時間相隔不能超過12個月(買房和賣房是不分先後順序的,但期間不超過12個月);

個人出售住房的時間,以個人所得稅完稅證上代扣稅款的時間為準;

個人購買住房的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產產權轉讓證明中房產交易所登記確認時間為準。

(二)是個人出售及新購住房均坐落在廣州地區範圍(含原兩區、兩市)內;

(三)是個人出售住房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產交易過戶,並由市調房總站按住房轉讓收入全額依1。3%代征了個人所得稅。

該局強調,如果納稅人購買的是商品房,需提供新購住房的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使用由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廣州市工商局監制的合同,並得到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蓋章確認)或房產證復印件;

如購買的是二手房,需提供房產證或有效產權證明和契稅完稅證復印件;如果是雙方交換房屋的,還需提供“廣州市房地產價格審核書”;

如出售或購買住房的產權人屬夫妻***有的,需提供能證明其夫妻關系的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

如何辦理房屋退稅手續

(壹)個人首先到登記分局駐點辦理地方稅收(臨時)稅

源註冊登記;

(二)然後到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導稅臺領取“市財政收入退庫申請表”壹式四份,填寫好後連同市地方稅收(臨時)稅源註冊表;

(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四)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五)個人在以下銀行開戶的活期存折賬號頁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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