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人支付的與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咨詢費、手續費、咨詢費,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二)集團公司統壹借款和還款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內的核心企業或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給企業集團的債券的票面利率水平,統壹借款人向資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全額繳納增值稅。
PS:統貸統還業務必須滿足“集團公司”的相關要求才能享受此優惠政策。詳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59號[1998])。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規定,非金融企業借入利息支出的資產負債率低於2: 65438+。
PS:房地產企業對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統壹借款,供集團內其他成員企業共同使用的,借款人可以在使用該筆貸款的企業之間合理分攤利息費用,前提是其能夠出示從金融機構取得該筆貸款的證明。
第二,免費貸款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
第三,企業與股東之間的“借貸”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個人投資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未歸還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 未償還的貸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