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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營業稅的發展歷程

2011年1月27日,財政部透露,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2011年1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上海、重慶分別出臺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暫行辦法,標誌著我國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上海市將於1月28日起對上海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購住房征收房產稅,稅率因房價高低分別暫定為0.6%和0.4%。重慶市將於1月28日起向主城9區內存量增量獨棟別墅、新購高檔商品房以及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征收房產稅,稅率為0.5—1.2%。

2015年3月30日,《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壹、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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