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的計稅依據是應稅憑證,沒有 購銷合同 要交印花稅嗎,理論上不必貼印花。 但是由於印花稅長期管理缺位,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核定征收的文件,如果妳們公司在印花稅管理上達不到文件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可以依據本省的文件核定征收購銷合同印花稅。 參考此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21150號文件規定 核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壹)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 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明確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範圍、核定依據、納稅期限、核定額度或比例等,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